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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保障公司各项工程及物资、设备采购质量,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部门、单位。
第三条 招标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等于)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等于)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高于(等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低于上述公司规定需要招标范围但由于技术、安全、环保等因素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项目,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招标的也适应本管理办法。
招标项目原则上采取自行招标,但国家和上级主管机关有规定,或公司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力量和自行招标能力,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采取委托招标。
第四条 各项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活动不受地区限制。
第五条 任何部门不得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方案需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董事长
副组长:公司总经理
成员:招标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招标管理办公室、审计监察部、招标承办部门第一负责人。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决定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批招标项目建设方案、审批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二、指导各项招标活动。
第八条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发展部,办公室主任由企业管理发展部主任兼任。
具体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察选择,报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组织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对公司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应根据项目承办部门提出并经公司决策的招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完善,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3、负责将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方案”交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撰写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工作;
4、全程参与并管理和协调好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的招标项目。
三、负责公司自行招标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1、对公司自行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承办部门提出,并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公司决策的招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完善,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根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方案撰写招标文件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完善后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3、根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遵循“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草拟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技术要求等相关招标资料,报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公司决策后,交公司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项目承办按如下范围、原则执行:
一、涉及地表土建、装修、装饰及井下采矿、矿山工程、科技等项目由生产技术管理部承办;
二、涉及园林、园艺、绿化工程等项目由安环管理部承办;
三、涉及水、电、设备安装、大修等项目由设备能源部承办;
四、涉及物资、设备采购事项由物资供应部承办;
五、涉及矿产资源的勘探等项目由地质勘探部承办;
六、涉及公司铜项目、开发、技改等项目由项目研发部承办;
七、涉及工矿旅游项目,由旅游筹备办公室承办;
八、涉及提质扩能系统工程项目,由提质扩能项目指挥部承办;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或交叉重叠界限模糊的其他项目,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明确指定承办部门。
第十条 招标监督部门由公司审计监察部和法律事务部组成。
监督部门职责,全程参与公司各项招标项目的实施过程,切实履行如下监督、组织协调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当事人和其他代理人有关招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督检查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在招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人、承办部门、评标小组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建立,其人员由各专业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标专业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标;
二、认真细致地审核投标文件,独立完成评价、评分工作;
三、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以“评分标准”为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评价、评分,并对自己的评价和评分签字负责;
四、评标期间和评标过后,不得透露评标过程的相关内容和具体情况。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由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申请存入招标文档备案。
第十四条 各项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是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必须是公司已审批的项目。
招标项目由招标承办部门提出招标项目建设方案交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承办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设方案,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在委托招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及招标、评标细则)发布前,要交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相关会议予以审核,并交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签字后才能发布。
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进行管理。
招标管理办公室、审计监察部、招标承办部门派出3至5名代表参加评标会,监督评标、定标过程。
第十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公司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项目承担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发出邀请书。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利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实施(交货)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招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的起止日期,最少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物资)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法。
第二十六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改变或补充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并告之廉政协议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以确定各标段的完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的,该投标文件作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人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八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项目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并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一、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监督部门及招标管理办公室成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小组成员只对招标人负责,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的义务,对所提出的预审和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监督部门对评标小组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评标小组专家不能正当履行职责的,或在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部门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小组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人,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由招标领导小组做出决定,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小组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没有使用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小组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七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小组应当作废标处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八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四十九条 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较低或综合评分较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十一条 评标小组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小组按排列顺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改变排列顺序,更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或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2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估算价的1%-2%。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六、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七、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八、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第五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中标后签订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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